为媒体人补一堂知识产权课——评财新网记者质疑呦呦鹿鸣抄袭一事
一、事件回顾
本月11日,自媒体“呦呦鹿鸣”的文章《甘柴劣火》一文刷屏社交媒体,在《甘》文中,鹿鸣君从十八大后被处理的一系列腐败案件切入,讲述甘肃官场和媒体之间的故事,获得了非常高的关注,反响热烈。[i]
但是此文很快就遭到财新网记者王和岩的指责,声称《甘》文照搬了她发布在财新网或财新周刊上的新闻报道,该文是不花任何成本、不冒任何风险“攒吧”出的爆款。今天,呦呦鹿鸣针对此事做出回应,发表了《社会在崩塌——关于财新网记者攻击呦呦鹿鸣一事的说明》,认为自己并没有抄袭。[ii]
财新从2017年开始转型为付费模式,读者如果想要了解深入报道,只能选择付费阅读。而《甘柴劣火》一文中所引用的报道均发布在财新转型后,即为付费报道。当日,有不少人对王和岩的说法表示了认可,并认为呦呦鹿鸣有的洗稿嫌疑。还有网友指出,如果只是文章综述也就罢了,但以原创求打赏、高举新闻理想大旗卖情怀是非常不值得提倡的。[iii]
笔者注意到鹿鸣君,是因其近期发表的一篇与法律人有关的《员外郎王清林》一文,此文有故事、有担当、有情怀,文采飞扬,读之令人酣畅淋漓、拍案叫绝,遂迅速被鹿鸣君圈粉。未曾想他的另一篇文竟然引发了媒体人之间对于抄袭、洗稿的一场口水仗。作为知识产权律师以及众多自媒体原创作者的粉丝,笔者自然责无旁贷地查阅了这段公案的前因后果,想借此机会从法律角度分析一下《甘柴劣火》是否构成抄袭,并且和广大媒体人聊一聊著作权法是如何定义文字作品侵权的。
二、何谓“抄袭”?
(一)法律如何定义?
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,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作品,包括文字作品。因此,著作权法赋予了作者对作品享有的一系列权利,其中4项为人身权(包括发表权、署名权、修改权、保护作品完整权),7项为财产性权利(包括复制权、发行权、出租权、展览权、放映权、广播权、信息网络传播权、摄制权、改编权、翻译权、汇编权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)。凡未经作者许可行使上述权利的行为,就是法律定义的侵权行为。
抄袭他人作品,最主要的形式就是复制,即以制作作品复制件的形式“再现”作品的行为,复制行为仅是单纯再现了原作品或者保留了原作品的基本表达,复制者在该过程中没有付出独创性的劳动。第二种形式则为改编,及作者未经许可在侵权作品中使用了原作品的表达,并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。[iv]
(二)媒体常见的抄袭形式
1、简单复制
比如说,2018年平安夜,笔者写了一篇文章登载于微信公众号“知识产权那点事”,隔天就被“山东高荣科技信息有限公司”等若干公众号原封不动地转载到该平台上,不仅未经过笔者的许可,连笔者的署名也免了,直接作为该平台原创文章发布,这就属于典型的简单复制的抄袭行为。
(“知识产权那点事”文章截图)
(“山东高荣科技信息有限公司”文章截图)
2、洗稿
第二种抄袭形式就相对复杂,新闻传媒行业内部称为“洗稿”。根据搜狗百科的定义,洗稿系从“洗钱”(money laundering)一词衍生而来,简单说就是一些媒体,尤其是新闻网站通过一系列手段,将稿子“洗白”,使之看不出真实的内容来源,争取新闻上线的时间,规避著作权侵权。[v]
有律师曾经对洗稿的几种手法进行过归类:①同义词替代,即用近义词、否定+反义词替换;②调整句子,即变换词语顺序,变化句式,颠倒句子;③引用相同的材料;④用自己的话说他人作品的观点;⑤用自己的语言谈他人作品观点,并加入自己的观点。其中①②种情况属于对原文的“微调”,毫无创新可言,一般构成侵权;③④⑤情况下,如果主要逻辑及观点相同,也构成侵权。[vi]
洗稿之所以能大行其道,原因在于著作权对作品的保护仅限于作者对思想的“独创性”的“表达”,也就是说:其一,受保护的不是作品所体现的主题、思想及情感等,而是作者对这些主题、思想及情感的表达或表现;其二,当这种表达是公知的,或是唯一的形式时,则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。
洗稿后的作品仔细阅读还是这点内容、还是这些观点,但是乍一看却已经面目全非,与原文相去甚远。因此要判断一篇洗稿文是否侵权,专业性极强、工作量极大、成本极高:首先需要区分其中哪些内容属于“抄袭”了思想,哪些属于抄袭了表达(包括文章的逻辑);其次,需要剔除属于公有领域的表达,以及源自第三方的表达;再次,需要剔除原作者独创性的表达中属于唯一表达形式的那一部分内容,剩下的才属于侵权的部分。
2014年琼瑶诉于正《宫锁连城》侵犯《梅花烙》著作权一案就涉及两部文字作品的比对,仅一审判决书就写了52页,接近5万字。面对如此复杂的侵权比对,一般原创作者都选择忍气吞声,为洗稿剽窃者留下了巨大的行为空间。
三、《甘柴劣火》是抄了还是没抄?抄了多少?
那么呦呦鹿鸣的《甘》文究竟有没有抄袭财新网的报道呢?
就在今天,某公众号使用万方相似性检测系统对《甘》文进行了抄袭测评。把《甘柴劣火》原文复制到Word文档,比对呦呦鹿鸣提到的或没提到的其文章中引用的部分文章(其中财新仅有文章的片段)。再利用万方数据库提供的论文检测系统,把网络上复制的文章上传到系统作为“自建库”,把《甘柴劣火》原文作为检测文献。测评结果是:总相似比为11.19%。[vii]
(图片来自“小强传播”公众号)
其中相似部分基本上系直接从原报道复制,可以确定的是:一、《甘》文确实有一部分内容“抄”了其他媒体的报道。二、复制的主要是新闻中对事实的描述以及客观数据,或者直接引用了新闻报道中政府官员的原话(完整的比对内容请阅读“小强传播”原文)。
(比对片段1,图片来自“小强传播”公众号)
(比对片段3,图片来自“小强传播”公众号)
四、呦呦鹿鸣构成侵权吗?
比照上述测评结果,《甘柴劣火》构成著作权侵权吗?对此,我们看一下鹿鸣君是如何辩解的:
抗辩理由之一:新闻不能垄断
这一抗辩理由确有法律依据。根据著作权法第五条的规定,时事新闻并不在该法保护之列,原因在于时事新闻属于“事实”而非作品,事实是不能被个人所垄断的。
但是根据人大法工委的《著作权法释义》,关于时事新闻要区分时事新闻和时事新闻作品,作者根据时事新闻所创作的时事新闻作品则受著作权法的保护。如果一则新闻并非平铺直叙的描述某个事实,而是加入了作者独特的表达,那么则具备作品的特征,亦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。
著作权法对时事新闻作品的保护体现在三个方面:
第一,确认作者对时事新闻作品享有人身权利,即作者享有署名权和修改权,有权在时事新闻作品上署名,有权对时事新闻作品进行修改。
第二,在著作财产权方面,著作权人对时事新闻作品享有发表权,并享有因首次发表而获得报酬的权利。
第三,为了时事新闻的广泛传播,著作权人对时事新闻作品中的财产权利应当受到一定限制,时事新闻作品发表后,他人为了传播时事新闻可以使用时事新闻作品,而无需著作权人许可,无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。但是,倘若非以传播时事新闻为目的而使用时事新闻作品,如出版新闻作品集,出版新闻摄影集,该时事新闻作品则受著作权法保护,使用人应取得时事新闻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,并向其支付报酬。
对于《甘》文中所引用的新闻内容究竟属于“事实”还是“作品”,因为时间关系本文不做评判。但是笔者在此给各位提个醒,不是所有的新闻报道都可以随手拈来加到自己文章中的。
抗辩理由之二:文中所有信息都列明了出处
对于王和岩的指责,鹿鸣君首先就表示,其在文章开头已经注明“本文所有信息,均来自国内官方认可、可信赖的信源,敬请诸君知悉”,并且在文中多处提到了其引用的新闻报道作者名称及所属媒体。但是笔者认为鹿鸣君所谓的“列明出处”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引用方式。
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,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,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,不向其支付报酬,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、作品名称,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:
(一)为个人学习、研究或者欣赏,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;
(二)为介绍、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,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;
(三)为报道时事新闻,在报纸、期刊、广播电台、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;
(四)报纸、期刊、广播电台、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、期刊、广播电台、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、经济、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,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、播放的除外;
(五)报纸、期刊、广播电台、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,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、播放的除外;……
上述法条明确规定了“应当指明作者姓名、作品名称”。而《甘》文中一来没有完全将其所引用的文章列出来;二来,即使有些地方提到了作者的名称或者引用的报道,却只提供了一半的信息,读者并不能追根溯源找到引用的文章。这种引用不规范的行为,事实上已经涉嫌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。
除上述两个抗辩理由外,鹿鸣君还提出了三点:
1、上述信源中,多数报道,都在财新网之前;
2、报道中的内容来源于第三方;
3、文中有大量原创内容。
诚然,如果《甘》文中引用的部分内容是鹿鸣君原创或者来源于第三方,那么这部分内容自然不侵犯财新网的著作权。但是,绝大部分内容属于原创,不能否定部分内容抄袭,即使抄袭只言片语也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。
四、结语
综上所述,《甘柴劣火》一文确实涉嫌侵犯财新网记者的著作权,但是要认定哪些部分系法律意义上的抄袭,则需要抽丝剥茧,逐条分析。从笔者收集到的资料来看,该文章即使构成抄袭,抄袭的比例也相当小,主要还是鹿鸣君的原创,从整体上来说不属于洗稿,最大的问题是引用不规范。如果规范引注,像本文一样在结尾部分注明作者姓名及文章来源,不仅能避免侵权风险,还可以引导读者去阅读原文,增加优质作品的传播、激励原创作者。
鹿鸣君在《甘》文中写道,“相比于其他文化人群体,记者们多了一些“江湖气息”,概因他们作为国家游走的监督力量,长年行走在危险境地,挖掘事实多于写作描写,没有朋友守望相助,甚至两肋插刀,很难坚持下来。”看得出来,他不仅是一位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作家,对记者也是十分尊重、敬佩的,对于财新网报道的引用并不是为了博眼球而抄袭。自媒体人与记者都是铁肩担道义、妙手著文章的社会脊梁,应当惺惺相惜,更应当了解与自己职业有关的法律知识,以免产生不必要的误解。
注释
[i] 《财新记者质疑<甘柴劣火>抄袭 作者呦呦鹿鸣回应》,观察者网,2019-01-13
[ii] 《社会在崩塌——关于财新网记者攻击呦呦鹿鸣一事的说明》,微信公众号“呦呦鹿鸣”,2019-01-13
[iii] 同[i]
[iv] 北京高院《著作权法审理指南》
[v] 赵虎:《洗稿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?》,微信公众号“IP虎知队”,2018-01-29
[vi]小强传播:《"甘柴劣火”抄袭检测鉴定报告(万方相似性检测系统)》,微信公众号“小强传播”,2019-01-13
作者简介
黄阳阳 律师
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
(本文为授权发布,未经许可不得转载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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